????????由于最近業務部門支付境外費用數量較多,關于是否需要扣繳稅款、是否需要備案等問題,我按照政策依據做了總結,并根據支付的費用類型做了歸納,僅供業務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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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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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需要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金額超過5萬美金,否則納稅人可直接辦理支付手續,無需備案。”
公告規定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若金額超過五萬美金,需要做稅務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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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第七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即: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因此,技術服務的發生地是否在中國境內是判斷是否需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關鍵。
項目發生地 |
是否扣繳企業所得稅 |
備注 |
境內 |
是 |
按照境內勞務發生占總項目比例計算繳納 |
境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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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需要交增值稅
(1)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二十六款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2)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四第二條第(三)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5. 專業技術服務;
(3)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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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境外企業為完全發生在境外的項目提供技術服務,不需要就支付給境外企業的安裝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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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需要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境內單位支付給外籍自然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境內單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境內單位支付給外籍自然人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境內單位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只要勞務發生地在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稅范圍之內,故境外個人取得的發生在境外的傭金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支付單位也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總結成表格如下:
取得所得人的類型 |
勞務發生地 |
是否扣繳個稅 |
居民納稅人 |
在中國境內、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
是 |
非居民納稅人 |
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
是 |
非居民納稅人 |
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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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境外費用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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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服務費
項目發生地 |
企業所得稅 |
增值稅 |
城建稅與附加 |
稅率合計 |
備注 |
境內 |
核定利潤率,按照境內勞務發生占總項目比例計算繳納 |
6% |
增值稅的12% |
6.72% |
注意外方單位是否為稅后凈得 |
境外 |
否 |
否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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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裝費
(1)
根據2016年36號文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 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銷售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故應該不用繳納增值稅。
(2)
根據2016年36號文附件四免稅項目的規定: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項目發生地 |
企業所得稅 |
增值稅 |
城建稅與附加 |
稅率合計 |
境內 |
核定利潤率,按照境內勞務發生占總項目比例計算繳納 |
6% |
增值稅的12% |
6.72% |
境外 |
否 |
否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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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傭金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只要在境內接受勞務,無論提供方是否在境內,都屬于境內勞務。即,只要在境內接受勞務,無論提供方是否在境內,都屬于境內勞務。而支付傭金的中介服務實際上屬于營改增中現代服務中的經濟代理服務,由本身交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企業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支付境外傭金,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和相應城建附加稅。
項目發生地 |
企業所得稅 |
增值稅及附加稅 |
個人所得稅 |
稅率合計 |
境外 |
否 |
6.72% |
非居民否 |
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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